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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01 11:20  

川教〔202273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283

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的综合优势,促进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机制创新,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依托高等学校特色优势专业群或二级学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行业、产业、企业重大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和需求,开展应用技术创新研发、跨学科领域研究的产学研平台,是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应用技术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一)立足行业、产业、企业需要,针对本行业、产业、区域骨干企业的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难题,集中优势力量和人才,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创造新成果。

(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

(三)制定行业相关标准,促进行业、产业的技术发展。

(四)培养优秀应用技术科技创新人才。

(五)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创新基地建设遵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定位明确、统筹布局”的原则;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随机检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创新基地由教育厅授牌,教育厅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六条 教育厅是创新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创新基地的布局规划,指导和监督创新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创新基地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对创新基地的验收和检查。

第七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高等学校制定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选择研发项目。

(二)配合教育厅负责创新基地的布局规划、建设立项、验收和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创新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创新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依托高等学校是创新基地的主体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创新基地的建设申报、论证、建设实施和日常管理,将创新基地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创新基地建设提供相应的人员、设施、政策等条件保障。

(二)将创新基地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创新基地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建立有利于创新基地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创新基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抓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

(三)组建支撑创新基地建设的研发团队和必要的管理机构。

(四)负责遴选、聘任和考核创新基地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创新基地技术委员会。

(五)负责创新基地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教育厅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创新基地的验收与检查工作。

(六)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创新基地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及时报教育厅审核。

第九条 企业是创新基地的共同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高等学校制定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创新基地运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创新基地合作研发所需的相关条件,做好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三)会同高等学校组建研发团队和必要的管理机构。

(四)会同高等学校聘任创新基地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创新基地技术委员会。

(五)会同高等学校对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协助教育厅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创新基地的验收与检查工作。

(六)为创新基地提供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教育厅根据行业、产业、企业重大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和需求,结合创新基地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创新基地的立项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能够承担行业、产业及区域骨干企业的重大应用技术研发或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任务。研究内容需与我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紧密结合,符合我省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且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

(二)创新基地建设必须以一所四川省内注册、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为主体,同时联合至少一家骨干企业共同建设。

(三)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应先期投资、先行建设,形成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及软件条件。

(四)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研发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

(五)在所申请研发领域,近5年承担过不少于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任务,或不少于两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任务,或获得过不少于一项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过不少于两项市厅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高等学校会同企业申报,填写《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报送教育厅。申请高等学校和企业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真实完整,并承诺履行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与共建企业就各自在共建与运行中的责任和权利进行协商,并提交协议书等资料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四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创新基地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教育厅批准立项。

对列入立项建设的创新基地,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论证后的建设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创新基地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应根据《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提供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和开放课题经费,保证建设期间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建设期限为3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自评后向教育厅提交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由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 由教育厅牵头,联合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创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创新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报告,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经教育厅认定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并正式授牌运行;验收不合格的,提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基地实行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负责创新基地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基地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共同聘任,报教育厅备案。创新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为:

(一)为创新基地依托高等学校的在岗职工。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且在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地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是创新基地的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创新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创新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研究提出创新基地研究方向调整建议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9名(应为单数)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高等学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委员不少于1/3,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1名。技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聘任。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换届时委员须更换1/3以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高等学校之外的专家担任,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地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组建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是依托高等学校的在编在职人员;流动人员由创新基地主任根据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相关管理按国家、四川省及高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地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共同出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地须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运行体制创新,推动整体水平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发展能力,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应深化科教融合,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优秀人才的培养,积极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优秀应用技术人才。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地应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潜心问学、诚实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质疑、协作开放的创新文化,加强自我监督和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要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科研行为的全面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安全建设,保证创新基地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地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流动研发人员在创新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属创新基地所有,其成果应署本创新基地名称;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固定、流动研发人员在创新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凡涉及创新基地工作的成果,均应署本创新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厅、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创新基地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创新基地的优秀中青年研发人员参加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评选。

第三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对创新基地更名,或需变更主要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较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更,或对共建创新基地进行调整、重组,需经依托高等学校和共建企业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论证通过后,正式行文报教育厅审核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创新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创新基地应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依托高等学校官方网站公布。依托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依据,组织对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次年130日前报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教育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不定期组织对已授牌运行的创新基地开展随机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敦促其整改。

第三十三条 教育厅根据年度报告和随机检查结果,对创新基地进行动态调整。正式授牌运行的创新基地,连续两年无明显成效或存在重大问题及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不再列入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校企联合应用技术创新基地”。英文模板参考格式:University-Enterprise Joint Applic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Baseof ×× at ×× University/Collegeof Sichuan Province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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